防火门监控器的设计规范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中防火门的设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建规》第7.5.2 条: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有信号反馈的功能;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中防火门监控器设计规范
第4.6.1 条规定: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第6.11 条规定:防火门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监控分机可设置在电气竖井或楼层配电间等处。电动开门器的手动控制按钮应设置在防火门内侧墙面上,距门不宜超过0.5m,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0.9m ~ 1.3m。防火门监控器的设置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