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防火门的填充材料要符合GB12955-2008 中第5.2.1条以及 6.3.1条,标准要求达到GB 8624-2006规定燃烧性能A1级要求; 那么要是防火材料要做试验依据的标准是什么呢? 就是按: GB/T8625-2005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
4 试件制备
4. 1 试件数目、规格及要求
每 次 试 验以4个试样为一组,每块试样均以材料实际使用厚度制作。其表面规格为((10 00裂)mm
X (190理)mm,材料实际使用厚度超过80 mm时,试样制作厚度应取(80士5) mm,其表面和内层材料
应具有代表性。
均 向 性 材料作 3组试件,对薄膜、织物及非均向性材料作 4组试件,其中每2组试件应分别从材料
的纵向和横向取样制作。
对 于 非 对称性材料,应从试样正、反两面各制 2组试件。若只需从一侧划分燃烧性能等级,可对该
侧面制取3组试件。
4.2 状态调节
在 试 验 进行之前,试件必须在温度(23士2)0C ,相对湿度(50士5)%的条件下调节至质量恒定。其判
定条件为间隔24 h,前后两次称量的质量变化率不大于。.i%。如果通过称量不能确定达到平衡状态,
在试验前应在上述温、湿度条件下存放28 de
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的判断
6.1 试件燃烧后剩余长度为试件既不在表面燃烧,也不在内部燃烧形成炭化部分的长度(明显变黑色
为炭化)。
试 件 在 试验中产生变色,被烟熏黑及外观结构发生弯曲、起皱、鼓泡、熔化、烧结、滴落、脱落等变化
均不作为燃烧判断依据。如果滴落和脱落物在筛底继续燃烧20、以上,应在试验报告中注明。
6.2 采用防火涂层保护的试件,如木材及木制品,其衷面涂层的炭化可不考虑在确定被保护材料的
燃烧后剩余长度时,其保护层应除去。
7 判定条件
7. 1 按照第4,5和6章的规定程序,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可认定为燃烧竖炉试验合格。
a) 试 件燃烧的剩余长度平均值应>150m m,其中没有一个试件的燃烧剩余长度为零;
b) 每 组试验的由5支热电偶所测得的平均烟气温度不超过200'('o
7.2 凡是燃烧竖炉试验合格,并能符合GB 8624- -1997对可燃性试验((;B/"r 8626- 1988)、烟密度试
验(GB/T 8627--1999)规定要求的材料可定为难燃性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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